加强对物质资金筹集、分配、拨付、发放、使用的监督,坚持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全面公开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重点强化对大额度资金调拨使用、大宗物质采购、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的监管;强化资金专项审计和财政监督,建立健全经办机构内部监控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和运行;严肃查处贪污、挤占、挪用、骗取救灾救济专项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对滞留、浪费、违规使用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实行救灾款物备案制度,建立和完善资金监管体系,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公平、有效发放。
负责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审计局、纠风办
(四)建立长效机制,继续抓好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资金和新农合基金的监管,打造“安保”工程。
1.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督促各地各部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基金管理、运行中的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防范。进一步加强审计和财政监督,抓好重点抽查和督察,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保基金的问题,研究制定社保基金风险控制的长效机制。
负责单位: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经委、监察局、纠风办
2.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健全和完善公积金管理机构内控机制,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对大额资金的实时监控,防范资金风险;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高使用率,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实现住房保障等方面的作用;加大对各类违规资金的清理回收力度,坚决纠正和查处挤占、截留、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规违纪问题;逐步建立公积金监管长效机制。
负责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纠风办
3.加强扶贫资金监管。强化对扶贫专项资金的审计和财政监督,严格执行资金报帐制度、公示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和运行,提高使用效率和水平;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贪污、挤占、挪用、骗取扶贫资金等行为,对滞留、浪费、违规使用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监管体系。
负责单位:市扶贫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审计局、监察局、纠风办
4.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健全完善新农合基金专户管理制度,严格基金报帐制度、公示制度,加强对新农合基金拨付、使用、收支和补偿报销受益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截留、转移、挪用、挤占新农合基金或弄虚作假套取新农合基金等行为,确保基金的安全、及时足额到位,逐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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