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区戒毒措施
1.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社区戒毒决定,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送达本人,同时在3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属,将社区戒毒人员移交到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社区戒毒通知后,根据社区戒毒人员基本情况,组织成立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具体落实各项社区戒毒措施。社区戒毒人员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自愿申请,并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的,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戒毒或康复。
3.社区戒毒人员接到《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7日内,到当地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到,并定期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定期接受检测,不得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社区戒毒人员的亲属和其就医、就业、就学的单位要积极帮助戒毒人员戒毒,配合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戒毒工作。对拒绝接受和自行中止戒毒,以及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人员,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4.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整合资源,发挥优势,充分调动禁毒志愿者的积极性,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着力消除歧视现象,为戒毒人员营造健康向上的良好社区氛围。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文化教育和以珍爱生命为主题的生命、生存、生活教育,帮助戒毒人员树立戒断毒瘾、遵纪守法、热爱生活的信心。要切实发挥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具有戒毒治疗资质医疗机构的作用,引导戒毒人员接受戒毒药物治疗、药物维持治疗和心理矫治。要坚持心理疏导、药物治疗与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通过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就业援助、法律援助等服务和落实扶贫解困、社会保障等措施,切实为社区戒毒人员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企业接收戒毒人员就业。对无家可归或没有固定住所、不具备社区戒毒条件的戒毒人员,经本人同意,可在戒毒康复场所执行社区戒毒。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社区戒毒协议,定期对戒毒人员进行告诫和戒毒效果评估,严格检测次数,规范档案管理,凡是严重违反戒毒协议、复吸毒品的,一律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戒毒。
(四)社区戒毒的解除
社区戒毒期满后,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经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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