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机构“十一五”后两年节能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113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公共机构“十一五”后两午节能计划实施方》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云南省公共机构“十一五”后两年节能计划实施方案
深入开展全省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公共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200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对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任务,增强工作的预见性、科学性,确保我省公共机构“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顺利实现,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中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州(市)、省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一、 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 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深入宣传,切实改善公共机构用能现状,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努力开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新局面,圆满完成我省“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目标任务。
(二)主要目标
2009至2010年2年间,我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主要目标是:
1、节能指标。以2006年为基数,实现总体水平降低20%以上。其中水消耗降低4%,电消耗降低4%,低值易耗品降低4%;
2、开展用能重点单位能源审计;
3、完善能耗统计管理制度,健全评价考核体系;
4、创新节能管理模式,充分认识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机构、医院、学校等用能集中的单位,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5、在各州(市)、省直机关创建30个能源审计和节水、节电、节油、节村试点示范单位(省直机关22个,州(市)县8个,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