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大民发【2009】46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殡葬消费压力,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大连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除费用对象

  具有大连市常住户籍的城乡低保(含城镇集中供养“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死亡人员。

  二、免除费用项目和标准

  1、普通车辆遗体运送;

  2、3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

  3、普通设备的遗体火化费;

  4、1个普通卫生纸棺;

  5、1个普通骨灰盒。

  按大连市不同地区规定标准免除上述五项基本费用,费用节余不返,超出部分自理。

  三、办理程序

  1、免除费用对象死亡后原则上在本人户籍地殡仪馆火化。

  2、丧事承办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死亡低保对象的原户口簿、低保证原件,死亡证明,在办理火化时填写“大连市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经殡仪馆确认符合条件的,免收规定标准费用。

  3、免除费用对象因就近在本市跨县区遗体火化的,由火化地殡仪馆办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4、免除费用对象在外省市死亡并就地遗体火化,凭火化地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回户籍地殡仪馆按属地规定办理免除相关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

  四、补助渠道

  对殡仪馆免除基本费用给予补贴。纳入财政管理的殡仪馆免除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成本核定支出,并在预算中单独安排;未纳入财政管理的殡仪馆免除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同级民政部门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核定免除数额,报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殡仪馆。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从本级安排的城乡低保补助金中列支。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