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阳府[2009]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
阳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决策质量,保证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事项的决策、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决策分为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一般行政决策实行主管领导个人决定的决策方式;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定的决策方式。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重要发展规划、战略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二)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
(四)重大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和科教文卫等社会、公益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五)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和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六)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七)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八)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