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阳府[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90日内制定出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从2009年9月1日起,凡未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确需作出罚款决定的,要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的最低限额从轻实施处罚。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
阳江市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保障行政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我市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的基础上,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规定制定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上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实施后30日内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
省属驻我市的行政执法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作为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依据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