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公共资源交易达成后,结果应由市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国有集体资产交易确认文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交易双方应签订合同。
涉及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的,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至市行政集中服务大厅的产权交易服务窗口。
第十四条 国有集体资产项目交易完成后,须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交易各方必须凭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或市国资委出具的《企业国有(集体)资产变动登记表》等文件,才能办理项目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及公共资源项目市场化配置服务收费的收费标准参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阳江经济发展水平,由产权交易服务单位与市财政局具体商定。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价款、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价款,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收益,由产权交易服务单位按照《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产权转让价款结算交割的规定及我市有关国企改革和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或收益)管理规定进行结算交割,上缴财政专户。
产权交易服务单位在阳江市行政集中服务大厅设点银行开设账户,涉及企业产权交易价款、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的收益和公共资源交易价款进入该账户结算交割。
第十七条 国有集体资产交易存在下列行为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作出纪律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在产权交易中心场内进行,非法转让国有集体资产的;
2、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规定和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3、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项目在市场化配置过程中,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察部门应依法终止其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