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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国有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下列各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国有集体资产交易的规划、管理、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市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负责交易的现场监督和指导,做好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国有企业产权收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资金的收入和管理。

  监察部门负责交易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交易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审计部门负责对交易过程中的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资源管理部门应做好自身拥有或管理的公共资源项目的规划开发、归类和申报工作。

  第八条 国有集体资产交易必须依法进行评估,评估价作为交易底价。

  资产评估报告按国家、省有关规定需备案或核准的必须先备案或核准后才能作为交易底价。

  市级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底价在五百万元以下的,由市资源管理部门自行确认;五百万元以上的,由市资源管理部门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国有集体资产的交易可分别采取招标、拍卖、竞价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的具体方式,可由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联席会议确定。

  第十条 市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应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市级国有集体资产交易的信息除在《阳江日报》上发布外,还应及时在市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有意受让国有集体资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资格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

  报名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竞标人(竞买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条件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国有集体资产交易在达成后,应按规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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