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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国有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政府印发《阳江市国有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府〔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国有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

  阳江市国有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集体资产交易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通知》;广东省国资委、财政厅、工商局《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国有集体资产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国有集体资产包括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公共资源权益。

  第三条 为更好地规范国有集体资产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实现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市政府同意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在阳江市行政集中服务大厅设立产权交易服务窗口,为阳江地区的国有集体资产交易提供服务。产权交易服务窗口须严格遵守《阳江市行政集中服务大厅办事窗口运作规则》,接受阳江市人民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的统一管理。

  第四条 我市[包括市直、县(市、区)、镇]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必须按“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规范进入,操作透明”的原则在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阳江服务窗口进行。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也须在该产权交易服务窗口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同)。

  第五条 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政府授权的公共资源管理单位(下称资源管理部门)拥有或管理的公共资源的交易行为也应按“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规范进入,操作透明”原则在公开合法的产权交易市场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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