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着力提高危险化学品槽罐车事故和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力争在2011年底前完成对全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主干线安全风险评估,提高主干线周边人员密集区域、饮用水源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组织开展水上危险品运输风险评估。(各级政府及安监、公安、消防、交通、海事、环保、卫生等部门负责)
四、深化专项整治,强化执法监管
23.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部门托管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进一步加大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搬迁或关闭力度,制订工作计划,明确时限要求,落实政策措施。(有关地方政府及安监、经委、财政、发改、公安等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4.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际,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和要求,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的情况、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与有效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等情况。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处置以及侵占、偷盗危险化学品等活动。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方式方法,严格依法开展执法检查,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检查能力。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合理调配本地区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加强对乡镇(街道)监督检查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研究制定更加简明实用的检查方法,明确检查内容。(安监、经委、工商、交通、质监、公安等部门负责)
25.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分析工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更好地指导安全监管工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等部门对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发出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发生同类事故。(安监、交通、公安、质监、环保等部门负责)
26.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加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订防范措施,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开展警示教育。要加强对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工作的监督,突出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等的落实情况。受委托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单位,要及时向县级政府及其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要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本地区上年度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文件。(县级以上政府及安监、海事、质监、监察、公安、总工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