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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解决我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为弃婴捡拾出具捡拾报案证明,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将已被收养的弃婴或儿童户口迁至收养人家庭户口,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厉打击查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协助有关方面动员、护送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弃婴或儿童至社会福利机构。
  司法部门要指导辖区公证机关,对于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法通〔1993〕125号)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通〔2000〕33号)等规定,依法办理收养公证和当事人之间抚养事实公证。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弃婴和儿童的收养登记工作。医疗机构发现弃婴和弃儿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案并移送当地福利机构,不得转送他人或私自收养。
  人口计生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居民的家庭成员情况和育龄人员的生育情况,对私自收养和政策外生育的,要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宣传《收养法》和国家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使之家喻户晓;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作用,向群众宣传弃婴收养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家庭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之全面了解国家的收养政策,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四)注重工作方法。开展解决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法律确认工作,事关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切身利益。各地要认真对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开展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调查登记工作,搞清底数,为分类解决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提供决策依据。要注重工作方式方法,既要严格依法处置,确保这项工作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又要坚持“以人为本,儿童至上”的方针,耐心、细致做好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取得当事人的理解与支持,防止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五)建立长效机制。解决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既要通过这次集中专项治理,解决现有的问题,又要坚持标本兼治原则,在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上下功夫,要建立群众监督机制、部门协调机制,及时发现公民私自收养问题,并依法处理;要加强对遗弃婴幼儿捡拾、报案、查找、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从源头上堵塞管理漏洞,促进我市收养登记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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