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潮府办〔2009〕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综合抗灾能力,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粤府办[2009]27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要求
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以农户自愿为原则,按市场化运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大力推进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积极配合、协助保险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二、实施内容
(一)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被保险人是具有我市农业户籍的常住农户,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包括主体建筑之内的所有房间,不包括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厕所、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等建筑物。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倒塌或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1、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倒塌;
2、房屋屋顶坍塌;
3、楼板坍塌;
4、房屋其他主体结构(如墙基、墙体等)损毁;
5、无显性损毁,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应当整体拆除重建的。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风、洪水、冰雹、低温冷冻、雪灾、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的、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
(三)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地震或核反应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农户及其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3、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保险金额:每户每年10000元,具体赔偿金额按房屋倒塌损毁程度等级确定。
(五)保险费分担方式:年保险费由农户和政府财政共同承担。我市每户每年保费8.3元,其中农户自负2元、省财政承担4元、市、县(区)财政各承担1.15元。财政缴费部分原则上在保险费保单生效的次月中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