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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政府印发潮州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对于存在征(收)地或拆迁等问题的电网建设用地,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由县(区)、镇(街道)负责在供电企业提出征地委托书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工作(因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等原因需要经国家或省批准的除外)。
  六、提前开展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一)将电网规划纳入我市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供电企业应在我市城乡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电力专项规划,提前将电力专项规划上报同级规划主管机关。变电站、电力线路用地纳入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走廊进行规划控制,不得随意变动规划选定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预留的变电站建设用地的,要征求供电企业意见,协商解决。
  (二)供电企业编制电力设施规划选址方案和电力线路规划路径方案,须以书面形式征求县、区规划主管机关意见,同时抄送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县、区规划主管机关统一协调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并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意见回复。涉及跨县(区)的电力线路路径,若县(区)之间无法协调,由上一级规划主管机关协调,供电企业协助。
  规划选址方案和电力线路规划路径方案经县、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供电企业应及时办理变电站站址用地预审手续;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县(区)、镇(街道)尽快开展变电站征地、确定电力线路路径等工作。
  七、提高电网建设项目办事效率
  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到的行政审批,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收到受理申请之日起,须在有关规定期限内对电网建设项目提出各自审批意见,以便电网建设项目能同步在各相关部门开展申请报批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八、简化电网项目开工手续
  (一)供电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签署办理完电网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手续。
  (二)电网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过程中,市、县(区)规划部门可先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条件,并在国土部门出具“用地手续正在办理中”证明意见的前提下可办理相关工程规划报建手续。
  (三)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电网建设项目,在供电企业完成招标投标工作后,对资料不全但承诺在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补齐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先办理建筑工程许可手续,待资料补齐后,再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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