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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政府印发《潮州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二)商品林林木补偿标准:成熟林地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2倍补偿;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3倍补偿;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实际造林投资补偿;苗圃苗木、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倍补偿。
  (三)由国土部门调查核实征地范围内不同类型青苗的面积,在根据上述补偿标准计算出单位面积的平均补偿单价,按征地总面积平均每亩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综合包干单价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因电网建设引起的地上附着物拆迁,一律以货币方式补偿。
  (一)建筑物、构筑物按不超过以下标准补偿:
类型单位补偿单价(元)备注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楼房平方米940不分区域
混合结构房平方米740不分区域
砖木结构房平方米640不分区域
钢架厂房平方米640不分区域
铁架简易房平方米300不分区域
杉木简易房平方米200不分区域
竹木蓬棚房平方米150不分区域
简易竹蓬房平方米100不分区域
水泥埕平方米40不分区域
水泥路面平方米100不分区域
围墙(含墙基)平方米80不分区域
水泥砖墙水池立方米70不分区域
挡土墙立方米200不分区域
水井1000不分区域
手摇水泵300不分区域
电动手摇水泵350不分区域
有主坟墓500不分区域
无主坟墓200不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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