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17号)
《云南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31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8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0九年六月三日
云南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管理,根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报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和本省相关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 总体规划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发展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总体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六条 编制总体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总体规划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三个部分内容。
第八条 总体规划文本应以条文方式书写,直接表述总体规划的规划方针、原则和结论,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应当作出强制性规定,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当作出引导和控制性规定。
总体规划文本应当明确简练,利于执行,体现规划内容的指导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条 总体规划文本应当按照《
云南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