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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统筹考虑解决。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义务教育学校中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转正定级后拟聘的专业技术、行政管理或工勤人员岗位相应等级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确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市、区)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及州 (市)级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强经费统筹力度,对财力薄弱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给予适当支持。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照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纪律要求
  (一)实施绩效工资后,我省各义务教育学校只能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不得在绩效工资之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
  (二)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与纪检、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对违反国家和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对学校领导及主要责任人一律先予免职,再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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