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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益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各地、各学校结合教学、管理、工勤等岗位实际情况,可以设立班主任津贴、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学年(期)奖金等项目。
  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在规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核定给同级的学校主管部门,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具体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各义务教育学校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确定具体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四)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绩效工资总量向农村学校倾斜,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2项工作的指导。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学、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五)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六)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当地规定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主管部门对校长的考核结果,既可以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当地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进行分配,也可以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给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分配。根据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教育主管部门应制定或指导学校制定对校长的绩效考核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与学校普通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暂定在2.5:1以内。
  (七)对于在农村特别是条件艰苦的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采取设置农村学校工作补贴等办法,给予适当倾斜,以吸引和鼓励广大教师扎根农村,安心任教。
  四、相关政策
  (一)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的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各义务教育学校原按国家规定执行的班主任津贴核入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各地、各学校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考虑班主任工作在教书育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适当提高班主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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