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14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七月八日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我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即原国家规定的年终1次性奖金)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二)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在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2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 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 30%。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标准,一般按月发放。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考虑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同类型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关系,合理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县级行政区域内相同隶属关系的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按聘任岗位分别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