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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西宁市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西宁市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西宁市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日

西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西宁市建设领域劳务用工管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减少劳资纠纷的发生,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关于青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自2009年3月1日起,西宁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建项目须补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由项目建设单位缴纳,在应付工程款中列支。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强制缴纳、专户管理。西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银行设立专户,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比例存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同时将施工合同副本报西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缴纳比例为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的1%-2%,为引导鼓励建筑施工企业规范管理劳务用工,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无拖欠少缴,拖欠多缴的原则核定缴纳比例。
  (1)承建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在上一年度中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1%缴纳。
  (2)承建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在上一年度中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按2%缴纳。
  (3)承建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连续三年没有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可免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如有当年新发生拖欠,按合同价款的2%缴纳。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报告前,应到西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领《西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单》,并按照其核定的数额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专用帐户。项目建设单位须持西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西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证明》,方可到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报告;否则,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第五条 建设项目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房产部门在批准商品房预售时,必须将该建设项目的《西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证明》作为必备要件之一,严格审核,开发商不能提供《西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证明》的,不予核发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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