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65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着力将制度建设贯穿于清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努力做到事前有效防范,事中有力监管,事后严肃处理,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证了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兑现,有效确保了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力度,促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强化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制度化建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建设委员会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七月六日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用工主体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设领域用工主体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本办法中用工主体是指建设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简称施工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简称分包企业)。建设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四、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不得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自然人,否则承担拖欠工资的全部责任。
五、用工主体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六、用工主体必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计算标准、工资结算方式、工资支付时间及工资支付方式等内容。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工主体与农民工本人各持一份。鼓励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