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财政、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政府工作体系和新闻媒介等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通过政府采购网、中小企业网、电视、报刊、广播等信息平台加强对中小企业及其提供商品、服务的宣传,增进采购单位和社会各界对中小企业的了解及支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进工作深入开展。要加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地方政府采购网站,完善相关配套服务措施,及时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并适时与地方中小企业网相链接,建立起中小企业快捷、便利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绿色通道",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指导及业务培训,公告采购活动程序和供应商基本条件,指导相关企业科学编制投标(报价)文件,有效提高中小企业提供的商品、服务的中标(成交)率。
三、明确中小企业商品、服务优先采购原则,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项目评审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优先采购中小企业商品、服务等政策要求。在国家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我省对中小企业的商品、服务在采购项目评审中设定以下优先采购原则:
一是实行中小企业优先,对于供应商生产经营规模和类型方面,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价格总体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中小企业提供的商品、服务。
二是设定中小企业商品或服务价格优惠政策,对于直接制造产品的生产性中小企业(不包括代理商、经销商)提供的商品、服务,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按照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和性价比法评标(评审)的采购项目,可以对其投标价格(报价)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评审)的采购项目,对价格部分给予相应评标(评审)分值5%-10%幅度不等的加分。
三是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对于同属中小企业的,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价格总体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和省评定的"专、精、特、新"产品。
四是激励中小企业完善品牌建设,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价格总体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国家和省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识产品、境外注册自有商标、国家重点支持名牌出口商品等荣誉称号的中小企业产品。
五是鼓励中小企业集群发展,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价格总体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生产基地设在"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中小企业提供的商品、服务。通过实施上述优先采购政策,稳步提高中小企业提供的商品、服务在政府采购规模中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