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按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
2、驾驶训练期间,教练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教练证》等相关证件随车指导,不准擅离职守;
3、不准教练与教学规定范围不相符合的车辆;
4、教练员饮酒后不准从事教练工作;
5、不准使用安全设备不全、机件失灵的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教练车从事教练工作。
6、驾驶训练期间,教练车不准搭乘与教练无关的人员;
7、坚持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对教练车进行安全例行保养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车况良好;
8、教练车车况不好、行车无安全保障的,教练员有权拒绝接受教练任务。
第十七条 盟市、旗县农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盟市农机管理部门应按时组织年度考核,合格者由盟市农机管理部门加盖年度考核合格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教学资格。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依照《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现有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学人员,2009年12月31日之前必须取得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颁发的《准教证》和《教练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在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表1:
内蒙古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申报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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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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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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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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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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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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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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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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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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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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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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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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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简历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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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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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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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市农机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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