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理论教员教学能力考核采取示范讲课的方式,讲课内容在教学大纲规定的范围内由申请人自选,主要考察申请人的组织教学能力与语言表达能力等。由考评组评定其合格或不合格。
教练员操作技能考核参照拖拉机驾驶员驾驶技能考试科目规定进行考核和评判,按所申请的教练机型,进行对应机型的场地驾驶、道路驾驶、机具挂接、田间作业。操作技能初次考试不合格的,可在现场申请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报盟市农机管理部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盟市农机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由盟市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教学人员由盟市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地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拖拉机培训机构教学人员考核备案表》一式四份报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并核发《准教证》和《教练证》。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十二条 《准教证》和《教练证》是教学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资格证明,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
第十三条 《准教证》和《教练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经复核合格后换发新证。复核工作由盟市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复核内容与申请考核内容相同。复核合格者,由盟市农机管理部门统一上报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四条 持有《准教证》和《教练证》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相应证件:
(一)审验不合格的;
(二)拖拉机驾驶证被注销的;
(三)本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继续执教的;
(五)严重违规违纪或触犯刑律的;
(六)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复核或者复核不合格的。
第十五条 《准教证》、《教练证》遗失的,应在当地县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并逐级上报,由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补发。
第五章 教学与管理
第十六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在教学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