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学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农牧机发[2009]107号)
各盟市农牧机管理部门:
为加强对教学人员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区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和农业部《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要求,自治区农牧业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学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学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学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学人员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确保拖拉机行驶及作业安全,根据农业部《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办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以及在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教学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学人员,是指在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理论教员和教练员。
第四条 教学人员须经考核合格,理论教员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理论教学准教证》(以下简称《准教证》),教练员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教练证》(以下简称《教练证》),方可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工作。教学人员可以同时具备理论教员和教练员资格。
第五条 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学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盟市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盟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学人员的考核工作。
考核主要包括专业知识考试、教学能力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
第二章 条件与申请程序
第六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学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