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问责制。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对各盟市“工程”进度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排队,排名靠后的项目地区,自治区将向地方主管领导问责。
5.监督检查制。实行自治区重点督查,盟市定期不定期巡查、旗县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
6.项目公示制。年度项目一经下达,项目地区管理机构要在相关媒体上公示项目建设规划、项目学校名单、项目建设规模与内容、建设施工单位等相关情况和主要信息。
7.监督举报制。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和盟市、旗县都要设立和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九、严格“工程”质量管理
(一)“工程”建设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要认真吸取汶川大地震的教训,新建和改建校舍必须达到国家规定当地抗震设防烈度及地震加速度的要求,使用寿命最低在50年以上,要坚决杜绝新建和改建校舍出现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
(二)土建工程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各旗县“工程”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实行公开招(投)标方式来确定施工队;使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时,确认其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资质等级;设计方案要高度重视并充分考虑安全疏散的需要,新建学生宿舍、餐厅食堂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卫生安全要求。
(三)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终生制。甲方聘用的工程监理公司,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理。同时,甲方还要选派一名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到施工现场,常驻工地,对工程进行实时监督。
(四)项目工程竣工后,由旗县教育局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五)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出具工程保修单,建设单位预留10%的工程费用作保修金。一年后,如果工程无质量问题,方可结清。
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一)各盟市、旗县承担的资金,要列入年度预算,实行专账管理,并按年度计划足额拨付到位,同时将进账单复印件及时报送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如盟市、旗县上年度承担资金未足额到位,自治区将暂停该地区下年度投资计划,直至补齐地方应承担资金,自治区才下达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