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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借宿生生活用房建设工程实施意见


  五、“工程”建设原则

  (一)坚持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的原则。各盟市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长期规划,在充分考虑人口增减趋势、城镇化速度、城乡建设布局、产业发育态势和生源消长因素,制定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借宿生生活用房建设工程规划。

  按照义务教育省级统筹、以县为主的方针,义务教育的布局和规划应以旗县为主制定。此次的借宿生生活用房建设要依托总的布局规划,按照先规划、后布局、再建设的方针,由旗县提出、盟市审核、自治区审批,三年任务一次规划,分年度实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点和面的关系。要通过重点建设,整合、吸纳、撤并布局之外的学校,走收缩转移、规模办学的路子,起到建设一点、改善一片的效果。

  (二)坚持完善设计,标准化建设的原则。各地在实施“工程”的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工程设计工作,按照标准化设计、功能性分区的理念,通过设计招标、专家咨询、民主决策等必要环节做好工程设计,要本着“坚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原则,制定校舍建设计划。教学区、生活区、活动区要合理布局,统筹安排。校舍建设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从实用出发,不得相互攀比,浪费资金。在生均生活用房面积上,要符合自治区规定的相关标准。在学校总的学生规模上,应达到一定的数量,以取得较好的规模收益。

  (三)坚持统筹安排,盟市、旗县为主的原则。按照现行体制和政府职能层级,基础教育的规划主体、建设主体、责任主体和管理主体均为盟市、旗县政府,自治区政府负责有关统筹、引导和资金方面的支持。因此,盟市、旗县要加强领导,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坚持质量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借宿生生活用房建设工程,是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 “民生工程”,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工程实施的重大意义。既要保证工程如期完成,又要严格工程质量。切实把本工程建成最安全,让百姓最放心的民生工程。

  六、项目学校遴选要求

  (一)布局调整规划中长期保留的寄宿制学校。

  (二)三年建设任务一次规划,分年度实施。项目安排的顺序先小学后初中,工程结束后,2006年申报的校外借宿生问题必须全部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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