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借宿生生活用房建设工程实施意见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研究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和食堂建设工作》(〔2007〕31号)和《关于印发2007年全区“十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总结和2008年全区民生工作安排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20号)精神,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借宿生生活用房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程”实施目标和任务
通过“工程”的实施,解决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外借宿的20万名学生回迁校内食宿的问题,保证中小学生最基本的学习和生活需求,使他们的居住环境安全,学习生活环境优雅,身心健康,快乐学习。
“工程”从2008年起实施,到2010年完成,用三年时间新建、改扩建学生生活用房建筑面积96.2万平方米,以及所需的内部配套设备购置。
二、“工程”覆盖范围
除去一期“国家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2007-2010年),为我区25个项目旗县32987名初中校外借宿生解决生活用房外,此次“工程”主要解决剩余的174813名(其中小学生96975名,初中生77838名)校外借宿生的生活用房。
三、主要建设内容
各项目旗县学校的学生宿舍、餐厅、食堂等学生生活用房建设,以及项目学校床具、灶具等设备的购置,取暖和供水等配套设施的建设。
四、资金来源
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借宿生生活用房建设工程,全区共应安排资金11.06亿元,其中: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7.53亿元,盟市、旗县财政安排3.53亿元。
本次工程建设包括土建和内部配套设备购置两部分,其中土建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盟市、旗县财政共同承担,内部配套设备购置由盟市、旗县财政承担。在土建资金投入方面,依据各盟市财力状况,自治区采取以下补助方式: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每建设一平方米自治区补助500元,对经济困难的兴安盟,每建设一平方米自治区补助1000元,其他盟市每建设一平方米自治区补助800元,其余不足部分由盟市、旗县解决。内部配套设备购置共需资金1.44亿元,全部由盟市、旗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