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转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权〔2009〕456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为了保证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一致,现将房屋转移登记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改售房单位持续性售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后,应当及时将房屋转移登记情况记载于转让方房屋所有权证中。
二、房屋所有权证中附有《房号清单》的,在《房号清单》中记载转移登记情况;房屋所有权证中附有《登记簿中记载且颁发所有权证部分明晰表》(简称《明晰表》)的,在《明晰表》中记载转移登记情况;房屋所有权证中没有附上述表单的,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记载转移登记情况。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改售房单位不再售房的,批余部分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批余部分需继续出售的,按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的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中记载的房屋已全部转移的,应当交回房屋所有权证。
四、其他符合持续性售房情形的转移登记,按照上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