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工作方案》示范文本的通知[失效]

  (二)每___(月/季度/半年)向业主或业主大会报告物业服务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配合社区居委会做好本物业区域内的社区建设工作;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档案,指定专人保管,包括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及备案材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材料;
  (六)业主意见及建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在业主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不遵守本议事规则;
  (二)违反管理规约;
  (三)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五)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六)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七)在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八)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 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人数为______人(不少于5人单数),任期为____年。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___名,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最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物业区域选举候补委员____名(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一半)。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三)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在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其中有(一)、(三)、(五)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其他情形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