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每___(月/季度/半年)向业主或业主大会报告物业服务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配合社区居委会做好本物业区域内的社区建设工作;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档案,指定专人保管,包括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及备案材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材料;
(六)业主意见及建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在业主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不遵守本议事规则;
(二)违反管理规约;
(三)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五)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六)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七)在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八)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 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人数为______人(不少于5人单数),任期为____年。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___名,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最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物业区域选举候补委员____名(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一半)。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三)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在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其中有(一)、(三)、(五)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其他情形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