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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工作方案》示范文本的通知[失效]

  第三条 业主应参与物业管理,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和监督权,维护广大业主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损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说明】如果物业区域决定设立业主大会的其它机构,如监督机构、楼门业主小组等,应当在本议事规则中对各机构成员资格、职责范围、工作规范等内容明确规定,但其它机构不能代替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章 业主大会会议

  第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协商;
  (三)维护社区的公共利益;
  (四)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其中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___次,于每年___月份召开。
  遇到下列情况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突发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情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逾期不召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负责组织召开。
  第九条 业主可以亲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业主身份,按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房屋竣工并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买受人认定业主身份。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公司等非自然人业主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委派其他人代理,但应出具法人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房屋所有权人超过一人的,可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也可由各共有人按照所占份额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总业主人数为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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