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加快推进招生和考试评价制度改革。完善小学、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办法,建立体现素质教育要求的中小学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积极推行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改革措施。深化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继续推行将公办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初中的改革措施。
14、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调配义务教育学额资源,按学校规模划分学区,下达招生计划。学校要按划定的学区依法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制度,不得以考试、竞赛、表演等各种形式选拔招生。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学校内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切实加强学校管理,建立覆盖学校所有工作环节的责任体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教育均衡发展顺利推进。
15、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切实承担推进辖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建立健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组织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市教育局成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领导组,统筹领导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各自职能和责任分工,制定配套措施、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建立领导干部联系薄弱学校制度,加强对薄弱学校建设的指导,帮助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6、落实以县为主、部门配合的教育管理体制。各县(市)区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承担所辖学校的建设任务和管理责任。要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制度,定期对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校间差距进行监测和分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坚持把义务教育作为基础性工程优先发展、重点保证,确保2011年通过督导验收。
17、加大教育投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把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安排的免除学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或平衡预算。同时,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认真做好贫困住宿生生活补助工作。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全面推进财务公开,加强审计监督。继续加大城镇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力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18、加大教育督导力度。制定《吉林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和评估指标体系,对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并将结果与年度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挂钩。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