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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沈阳市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三)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启动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程序。

  (四)每年研究、确定若干应急管理重点课题,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调查研究。

  (五)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专家组成员参加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或市政府重要专题会议。

  (六)专家组成员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九条 专家组建立和实行信息通报机制。

  (一)专家组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决策建议、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市应急办报送有关市领导同志阅示或送有关单位参阅。

  (二)专家组工作情况、专家组及专家组成员的专题调研报告和学术论文等,由市应急办视情况在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简报上刊发,或向上级机关主办的期刊、简报上推荐刊发。

  第十条 健全专家组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专家组成员须严格遵守以下事项保密原则:

  (一)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开展的有关涉密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涉密事项。

  专家组成员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市应急办负责组织安排专家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市应急办负责研究提出专家组年度工作安排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应急办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专家组工作经费由市应急办年度专项工作经费提供保障。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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