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畜禽屠宰环节。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清理整顿,建立健全定点屠宰企业的检验检疫等各项规章制度,坚决取缔不具备定点屠宰条件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屠宰场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严厉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和注水、注胶肉等非法行为,规范活禽屠宰,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七)保健食品。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对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和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
四、整顿措施
(一)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对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食品企业实行通报制度和责令退出行业制度。通过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核查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重点地区和重点时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合格食品责令有关企业和单位下架、退市、召回。
(二)落实食品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提高自我检验检测能力,落实食品出厂检验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食品安全制度,从根本上提高我市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提高食品安全检测频次。建立覆盖各区、县(市)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开展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风险评估工作,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资源和信息共享,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进一步提高对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结果。
(四)强化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着力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问题。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查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推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制度,实行资源、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