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努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和分工,制定和落实相关服务措施,积极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虚假招聘、吸取押金、不办社会保险等现象。加强招聘活动的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工商、税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种优惠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多形式多渠道就业。进一步发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的积极作用,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及用人单位“校园行”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政府所属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要强化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重点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
(四)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和财政扶持力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工作及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的申报认定工作。加强对生活困难家庭、单亲家庭、零就业家庭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援助,并实施一对一就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就业等帮扶措施。对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由高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人事部门和招考部门免收其考试费和体检费。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公共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对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范围。政府投资开发公益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对用人单位吸纳生活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相同期限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奖励。民政部门要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毕业生提供临时救助。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前6个月,带学校证明、学生证到学校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领取《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免费公共服务、税费减免、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从2009年开始,市委组织部从人才基金、市劳动和财政部门从再就业等经费中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为本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推荐、培训、见习等补贴。各县、区财政也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专项经费,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