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拓宽毕业生深造渠道。鼓励我市高等院校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增加专科毕业生升本科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扩大成人高等教育规模,力争通过各种扩招,提升各类毕业生学历层次,延缓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用足政策,增加推力,努力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用足用好政策,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有力支持。用活用足国家和省市有关促进就业、扶持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以创业带动就业。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经营、创办企业或领办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根据合伙经营或独立创办企业的人数,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登记失业大学生创办企业或各类经济实体,根据其安置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免收登记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其毕业后2年以内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酬资金不足的,可申请5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申请10万元以内贷款。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资金首次注册资金可放宽至1万元,其余可分期到位;对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对登记失业的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高新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科技服务,对利用自主科技成果,个人或共同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其研究与开发的科技项目可按科技项目申报程序,经专家评估论证后,按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创新规定,优先给予科技三项费用支持。对近两年毕业的大学生到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办、领办科技企业,自入住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减免有关税收和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以及各项行政性收费;免缴物业、卫生等管理性费用;对在政府出资创办的创业园,自进入创业园之日起,3年内,场地费、水电费实行先缴后补,场地费第一年减免70%,第二、三年减免50%,水电费在三年内每年按照50%给予补贴,最多不超过3万元。根据吸纳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创业者一次性创业补贴。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办、领办科技企业,3年内免交房租(场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