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兑现工资福利待遇和交纳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二、挖掘潜力,抓好项目,千方百计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
(一)启动“特岗计划”。“特岗计划”即“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自今年起,在积极申报国家“特岗计划”的同时,启动实施地方“特岗计划”,每年选拔一批优秀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到边远农村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为主。市“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市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以市财政为主。用于特岗教师的工资性支出,按人均年1.5万元的标准执行。特岗教师的聘期为3年,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自愿留在本地农村中小学校从事教育事业的,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县、区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今后城市、县(区)、乡(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空岗需补充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服务期满的特岗教师。
(二)支持骨干企业、科研项目单位及各类企业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骨干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科研项目单位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专业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骨干企业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和2010年给予半年以内的岗位补贴,补贴经费在失业保险结余基金中支付。鼓励各类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对当年新招用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3年内按实招高校毕业生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市人才服务机构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托管。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开展“企业校园行”活动。坚持以市场调节就业与就业服务相结合。市人事、劳动保障及相关高校分别组织“淮南企业校园行”、“市外企业校园行”和“沿江企业校园行”等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招聘活动。通过组织“企业校园行”活动,实现企业与高校的无缝对接,使企业选到自己需要的人才,毕业生找到自己理想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