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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加强生态文明系列工程建设提高文明生态村建设水平
  (十四)积极推进生态市、生态县创建工作。加强对海口、三亚、五指山、琼海、儋州5个生态市县创建工作的指导,坚持规划先行、试点示范,分步推进的原则,有条不紊地推动生态市县创建工作。(责任单位:省生态办、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建设厅、各市县政府)
  (十五)深入开展文明生态集镇(环境优美乡镇) 创建工作。在全省乡镇所在地和国营农场场部创建文明生态集镇,争取建成36个文明生态集镇。重点抓好文昌的文教、大致坡镇,琼海的万泉镇,万宁的龙滚镇,三亚的田独、凤凰镇等文明生态集镇(环境优美乡镇)的创建工作。同时,在农垦系统建设一批生态农场。(责任单位:省文明办、省生态办、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农垦总局、省建设厅、各市县政府)
  (十六)加强文明生态村建设,创建环保小康示范村,综合治理农村环境污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完善“政府推动、农民主动、社会联动”的创建机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引导其它各项资金,集中投向、整体推进文明生态村建设,新建文明生态村1200个。积极抓紧小康示范村创建工作。争取在全省18个市县新建36个省级小康示范村。组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广应用生活污水人工湿地处理技术和生活垃圾减量化实用技术,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逐步解决农村生活污染问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省新增自来水受益人口2万人,新增三格化卫生户厕1.2万户,新建“一池三改”农村沼气3万户,力争农村沼气受益农产达到3.5万户。(责任单位:省文明办、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农业厅、各市县政府)
  五、实施生态文化建设工程,完善生态省建设政策和法规体系
  (十七)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探索建立由受益地区对自然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进行补偿的新机制,完善《海南省生态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完成立法的可行性论证工作,探索实施民生性补偿,创新海南生态补偿制度,争取尽快出台《海南省生态补偿实施办法》。根据保护优先,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进行修订,尽快出台《海南省万泉河生态保护规定》。(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法制办、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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