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强化老龄工作机构职能。各级老龄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调查研究、检查指导职能,及时研究部署老龄工作任务,定期通报老龄事业发展状况,督促落实相关法规政策,认真解决有关重要问题。老龄委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整体合力。加大对基层老龄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工作报告、经验交流、督办反馈等项制度。进一步理顺老龄工作管理体制,明确各级老龄委办公室职责与任务。省老龄委办公室主任按副厅级配备。各市、县(市、区)要加强老龄委办公室建设,根据老龄工作任务,落实人员编制,选派政治和业务素质高的人员从事老龄工作。推进老龄工作信息平台建设,提高老龄工作信息化水平。
(二十二)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统筹安排老龄事业发展经费,切实保障老龄工作经费。根据老龄事业发展需要,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对老龄事业的投入。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慈善捐赠支持老龄事业发展,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二十三)营造老龄事业发展环境。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敬老日”期间,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文体和慰问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把敬老、爱老、助老宣传教育作为干部职工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方面。教育部门要把敬老、爱老、助老作为中小学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宣传、文化等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各地各部门发展老龄事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各地要结合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敬老活动,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形成人人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十四)重视老龄事业人才队伍建设。省、市、县(市、区)都要制定与老龄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培训规划。加强老年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支持创办培养老年服务专业人才的职业技术学院与学校,鼓励大学开设老年管理专业学科,培养老龄工作管理人才。加强基层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水平。积极发展志愿者队伍,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志愿服务。
(二十五)加强老龄科学研究和法规政策体系建设。鼓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针对人口老龄化趋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和完善为老服务提供理论、信息和技术支持。充分发挥老年学学会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省市老龄科学研究基地。结合人口老龄化实际,适时修订《江苏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建立健全有关老年人的政策法规体系,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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