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对困难老年人的社会救助。各地要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苏南、苏中、苏北原则上分别按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45%确定供养标准,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同时,根据本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建立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70岁及以上老年人,本人每月可增发保障标准金额的10-20%保障金。把困难老年人作为临时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加大救助力度。将城镇户籍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三、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
(八)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城乡一体化、投资多元化、管理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的养老服务体系。今后3年机构养老床位数保持年均增长10%以上,到2010年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3%左右。认真搞好国家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程试点工作。
(九)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依托社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康复护理和精神慰籍等服务,让老年人既不脱离家庭,又能获得专业化的社会服务。2012年前,全省城市社区基本建立起多形式、全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农村社区(村)依托敬老院、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现有设施资源,建立综合性老年服务中心(站),苏南、苏中、苏北农村建成比例分别达到40%、35%、30%丛上。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标准,丰富服务内容,在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生活服务的同时,兼顾老年人多种需求,提供文化娱乐、学习教育、心理关爱等服务。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今后3年全省新建6000个以上社区(村)居养老服务中心(站),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或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奖励,各地财政也应给予相应的补助。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购买服务、资金补助、提供场所等扶持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创建全国老年人宜居社区,为老年人营造良好的生活服务和生态人文环境。
(十)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各地可采取土地划拨、规费减免、贷款贴息、床位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并在土地使用上优先安排。认真落实老年服务机构税收减免政策,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老年服务机构使用土地和自用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民用收费标准执行,装电话、网络、有线电视实行价格优惠。对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酌情给予减免。今后3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扶持经济困难地区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加大对“爱心护理院”支持力度,各级财政也要安排相应的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