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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开展养犬管理活动的费用,从养犬管理费中开支,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与养犬有关的协会等民间组织应当积极倡导文明养犬,加强自律,协助做好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办公区、医院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禁止养犬区。

  本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和由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第二章 免疫、登记

  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实行强制免疫、登记制度。养犬人自养犬之日起15日内,必须携饲养的犬只接受免疫,并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

  一般管理区内犬只实行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第十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每户只准饲养1只。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繁殖、经营、饲养危险犬只。

  危险犬只品种由市人民政府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住所不在禁止养犬区范围内;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五)近3年内无遗弃、虐待犬只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于国家保护文物、仓库、施工场地原材料的看护、警卫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二)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配有管理人员,犬只应当经过专业训练;

  (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圈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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