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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9]114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从2009年1月1日起按下列比例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海口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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