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9]114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从2009年1月1日起按下列比例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海口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