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患排查整改阶段(1月-7月10日前)。
在2008年隐患排查整改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隐患排查,重点督查一批、挂牌督办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取缔关闭一批;指导企业必须进行尾矿库坝体稳定性分析,对坝体坡度、干滩长度、安全超高、排洪设施与设计不符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进行治理;对13座停用废弃尾矿库,严格按照省局组织专家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执行;凡未进行安全度鉴定的尾矿库,尤其是四等(含四等)以上尾矿库,7月10日前必须完成鉴定治理工作。
(二)复查验收阶段(7月10日-7月底)。
市(州)安全监管局负责辖区范围四等(含四等)尾矿库和下游有居民区、工业设施、交通设施的尾矿库的验收工作,要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严格落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其他尾矿库的验收工作。
(三)强制关闭和开展标准化阶段(7月底-12月底)。
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凡是下游冲击范围有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设施的尾矿库不能彻底消除隐患的一律依法关闭,并指导帮助企业认真开展好尾矿库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重要性、艰巨性,切实纳入政府议事日程,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重中之重抓紧抓好,要制定整治方案,确定专项整治重点,研究对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环保、公安、工商、发展改革、工信等部门密切合作,互通情况,协调行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和任务完成。
(二)综合整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整治作为增强尾矿库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手段,通过整治,安全意识得到明显增强,各项责任得到认真落实;安全投入得到明显加大;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安全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使尾矿库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自我约束机制得到强化,防范事故的能力得到提高。
(三)完善资料,建立档案,监管到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从检查验收工作入手,建立和完善尾矿库监管工作档案,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录入尾矿库数据,及时准确上报辖区内尾矿库整治情况和其他有关材料,为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切实可靠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