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欠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切实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
(冀清欠办[2009]5号)
各市建设局、清欠办,燕郊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受国际金融危机等因素影响,近一时期以来,部分地区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导致投诉明显增多。为切实维护建筑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日常监管,全力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落实。
一、将防范建设领域两个拖欠作为建筑市场的重要内容,纳入并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劳务用工合同的签订及履约是建筑市场的重要内容。今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建筑市场的重点工作内容,切实加强日常监管管理。在监督检查、执法稽查、综合整治、行政处罚及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管理中,都要突出防范拖欠的工作内容。要重点抓好施工合同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约跟踪、施工许可时资金到位情况、工程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监督,以充分发挥这几个关键环节对防范拖欠的重要作用。
二、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
各市清欠、建设部门要于2009年7月份,对今年以来所有新竣工和全部在建工程的劳务用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集中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已经产生拖欠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项目,要切实加大督导解决力度,督促施工企业限时支付。涉及拖欠工程款的,要积极协调建设单位及时支付,但施工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拖欠为由,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拖欠问题但又不积极配合解决的单位,要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工或清出建筑市场。各地应于2009年8月15日前将本地开展专项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管理处。
三、全面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用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落实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和施工现场的监管责任,强化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的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因施工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