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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牧厅关于加快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设施养殖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六)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标准,强化质量管理,完善检测手段,加大对畜产品质量的检测监控力度。实行养殖全过程质量监管,建立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强化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长效机制,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的使用,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生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财政投入为引导、农民和企业投入为主体、信贷资金为支撑、吸引外资和社会资金为补充的多元化融资机制,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设施养殖业建设。在目前草畜产业投入的基础上,从2009年起连续 4年,自治区财政每年再整合资金20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重点扶持基础设施、基础母牛(羊)、良种繁育、饲草加工、科技支撑、市场体系建设等环节。同时,结合落实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加大对中南部地区牧草收割和饲草加工机械的补贴力度。
  (二)加大金融支持。金融部门要结合设施养殖业发展特点,改善服务,提高效率,探索创新信贷担保抵押模式和担保手段,对符合信贷原则和贷款条件的设施养殖业生产者与加工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支持广大农户发展设施养殖。
  (三)合理安排设施养殖业用地。制定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等发展设施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保证设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四)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实行以奖代补政策,扩大以奖代补范围,大力推进养殖业大县建设。对设施养殖业在农林牧渔业中所占比重较高、产值增长较快、农民收入增长贡献份额较大的县(市、区),给予适当的以奖代补奖励。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快推进中南部地区设施养殖业发展摆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三农”工作的重要位置,进一步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制定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具体建设项目;发展改革委负责设施养殖重大项目的申报、立项和批复;财政厅负责专项扶持资金的落实,并监督管理;扶贫办结合整村推进项目,加大扶贫资金向设施养殖业投入;科技厅负责设施养殖重大技术项目攻关和科技示范推广,协助项目区制定实施方案,解决技术难题。各市、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设施养殖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分解细化任务指标,建立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发展进度,确保设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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