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立、变更、撤销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信息;
(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余额信息;
(三)境外参加银行通过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发生的资金互转(清算)信息;
(四)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账户融资业务信息;
(五)与境外参加银行发生的跨境人民币购售业务信息;
(六)资金业务项下的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
(七)经批准的其他资金交易业务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按照国家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十七条 试点企业、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相关的各类统计申报。
第二十八条 试点企业、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暂按外债统计监测等有关规定办理人民币对外负债的登记;人民币对外负债不纳入外债额度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可对试点企业开展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试点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报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进行查处,并可取消其试点资格,将有关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对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的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人民币跨境资金业务,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开立、使用以及相关业务信息的报送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将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企业信息情况表
编号
┌───────────────────────────────────────────┐
│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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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
├──────────┼──────────┬──────────┬──────────┤
│组织机构代码 │ │海关编号 │ │
├──────────┼──────────┼──────────┼──────────┤
│税务登记号码 │ │经济类型及代码 │ │
├──────────┼──────────┼──────────┼──────────┤
│行业属性及代码 │ │投资国别或地区 │ │
├──────────┼──────────┴──────────┴──────────┤
│信息主报告银行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 │
├──────────┬──────────┬──────────┬──────────┤
│姓 名 │ │身份证件类型 │ │
├──────────┼──────────┼──────────┼──────────┤
│身份证件编号 │ │ │ │
├──────────┴──────────┴──────────┴──────────┤
│联系方式: │
├──────────┬────────────────────────────────┤
│单位地址: │ │
├──────────┼──────────┬──────────┬──────────┤
│邮政编码 │ │电子邮件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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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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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