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文本。
(二)相应的人民币资金管理能力。
(三)银行总行的有效授权(如为分行)。
(四)能够有效记载人民币资金跨境清算信息的行内业务和会计系统,并完成与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接口制作和联调测试。
(五)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
第十四条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办理
《办法》规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资金业务。
第十五条 境内代理银行在受理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业务时,应按国家有关反洗钱以及反恐融资要求进行合理的审核。
第十六条 境内代理银行应在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后,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
第十七条 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附表2),连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复印件、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备案。同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报送开户信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审核无误后在《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上盖章确认。
境外参加银行开户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境内代理银行,并按开户时签订的代理结算协议办理变更手续。境内代理银行接到变更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报送变更信息。
境内代理银行相关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境外参加银行,按开户时签订的书面协议的有关内容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 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报送变更信息。
因业务变化、机构撤并等原因,境外参加银行需撤销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应当向境内代理银行提出撤销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书面申请。境内代理银行应与境外参加银行终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并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同时于撤销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报送销户信息。
第十八条 境外参加银行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该类账户暂不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但境内代理银行应在本行管理系统中对该类账户做特殊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