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对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上海市试点企业情况的维护工作。
第五条 试点企业在以人民币结算跨境贸易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相关规定,在真实贸易背景基础上,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办理相关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并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第六条 试点企业在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出现延期收付超过210天或将出口项下的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应当通过其指定的信息主报告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章 境内结算银行
第七条 在上海的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境内结算银行,包括分行),在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前,应做好以下业务准备:
(一)建立必要的国际结算网络,包括境外联行和代理行。
(二)行内用于人民币跨境结算的系统调试到位,并能确保有效区分境内外人民币资金来源。
(三)行内业务以及会计核算系统能有效记载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并能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规定的信息数据。
(四)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
第八条 境内结算银行完成上述内部准备后,应将业务准备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并按要求向人民银行科技部门联系系统接入事宜,按人民银行报送信息数据的接口规范,制作数据接口标准并调试成功。
第九条 境内结算银行应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对办理的人民币跨境收支进行合理的贸易真实性审核。
(一)境内结算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时,应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上查询企业业务办理状态及进出口报关的信息。对于标识为“关注”类的企业,银行应谨慎为其办理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
(二)贸易真实性审核分为贸易单据审核和物流背景查核两个部分。
境内结算银行在进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的贸易真实性审核时,应根据企业提交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中的货物报关状态进行区分处理:
1 、对于收/付业务发生时,企业已经办理了出/进口报关的,境内结算银行应在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关贸易单据(合同、发票、加工贸易手册(如为加工贸易)等)后,根据企业提供的具体出/进口报关日期和贸易方式,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上查核企业名下该报关日期对应的贸易方式下的出/进口额。如出/进口额大于等于收/付款金额的,则予以办理,并在向人民银行报送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中填报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