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子女丢失后生育子女相关问题的规定
(湘人口函[2009]51号)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1995年6月14日我委印发了《关于叶**、吴**夫妇丢失儿子后能否重新发给一孩生育证的复函》(湘计生政函〔1995〕1号),该复函对能否以丢失孩子为由申请一孩准生证生育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根据《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该批复已经失效。近日,我委又收到了郴州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认定王*、李**夫妇是否属于政策外第二胎生育的请示》(郴人口〔2009〕3号),就子女丢失后再生育问题进行请示。经研究,现将子女丢失后有关生育问题规定如下:
为丢失孩子的夫妇发放生育证的前提是丢失的孩子被依法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在法律意义上等同于自然死亡。因此,丢失孩子后,孩子的父母应根据《
民法通则》和《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孩子死亡。待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后,方能以孩子已被宣告死亡为由申请办理生育证。在丢失的孩子被依法宣告死亡以前,不能为孩子的父母发放生育证。此外,鉴于宣告死亡只是一种法律推定,不一定是下落不明人的真正死亡,被宣告死亡人仍可能活着和重新出现。因此,在丢失的孩子被依法宣告死亡后,街道办事处为该夫妇发放生育证时,还应与该夫妇及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签订合同,明确规定今后如发现在宣告死亡事件中该夫妇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存在知情不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的,所发生育证自发放之日起即为无效,凭此生育证生育的孩子作违法生育处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未经法院宣告死亡就再生育子女的,属于违法多生育子女,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