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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8号令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8号令的通知
(吉安监管煤监一字[2009]142号)


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吉煤集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已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决定》)。为使《决定》中的相关规定尽快得到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常生产矿井,技术改造矿井、建设矿井和资源整合矿井已经进行施工的矿井,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时,应遵守《决定》第一百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生产和施工。现不符合规定的煤矿应立即进行整改,短时间内完不成整改任务的煤矿可分期分批组织实施,但最迟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

  二、年产6万吨以上(含6万吨)的矿井,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没有安设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的矿井,应上齐、并完善矿井两回路电源线路。在矿井新建电源线路没有正式投用时,矿井原使用的备用电源不得擅自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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