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兰州日报》、兰州电视台分别设立《创业促就业》宣传专栏,内容包括政策措施、领导专访、活动安排等。
4.把每年6月定为创业推进月,开展小额担保贷款集中发放、创业政策咨询、成果展示、项目推广等活动。
5.每月以县区为单位组织申报,经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若干名创业对象开展跟踪服务,建立相关资料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6.按每期30人的容量开办创业培训班,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通过培训,使学员掌握创业基本知识,激发学员创业热情,筛选创业扶持对象,重点跟踪服务。
7.每季度召开一次创业项目推介会,每次推介项目不少于35个,供创业者参考,并组织专家、成功创业者与创业人员见面,开展咨询和项目评估活动,确定扶持项目。
8.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开展专项活动。
9.基层就业服务机构常年就近为创业者服务,协助办理营业执照、小额贷款、场地租赁、人员招聘等事宜。
(三)总结阶段(2010年10月至-12月)
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达不到要求的进行通报批评。面向全社会开展各类创业项目评比活动,对成功促进创业并带动就业的项目策划者给予表彰或奖励。面向全市开展“创业之星”评选活动,对创业成果突出的“创业之星”给予奖励。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成立以主管市长为组长,市发改委、经委、建管委、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非公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及各有关商业银行组成的兰州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全市创业工作,将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服务质量等作为衡量各县区促进创业工作的主要指标进行考核。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落实机制。
(二)建立工作机制,搞好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搞好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共同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落实创业项目推荐、创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筹集用于促进创业的扶持资金,及时审核拨付各项补贴资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服务经费。建设、土地管理部门要帮助创业者妥善解决生产经营场地问题。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教育、经委、科技等部门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创业扶持。环保部门要提高对创业企业的环保审批效率。非公部门要加大对创业企业的服务力度,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卫生部门要理顺程序,提高效率,加强管理,完善服务,依法做好卫生许可及年审工作。公安消防部门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要简化创业企业的消防审批手续。各经办银行要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简化贷款业务流程,为创业者提供快捷便利的信贷服务。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就业促进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支持和动员各社会团体为创业人员提供各种创业服务。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制定本部门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具体办法,加强工作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各县区要因地制宜,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台相关扶持措施,形成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特色。街道社区要贴近创业者完善创业服务,指导创业者成功创业。
(三)纳入目标管理,强化督办考核。市、县区政府要将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纳入目标责任管理考核体系,形成分层次、分系统推进创业促就业的工作体系。要加大对创业促就业工作的督查力度,对工作成绩突出、服务优质高效、创业主体评价较高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推诿、效率低下、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影响创业促就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责任追究。